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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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长将两千多万贿款交由妻子打理
“重庆第一贪”妻子被控洗钱罪
专家说这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徐盈雁

  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在这里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晏大彬之妻付尚芳。不过,两人涉嫌的罪名不同:晏大彬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付尚芳则被控涉嫌洗钱罪。
  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来,以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被指控的洗钱罪一直罕见于司法实践。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存在?在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付尚芳又为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此案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丈夫受贿,妻子被控洗钱
  位于三峡重庆库区的巫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就在这个年财政收入仅一亿余元的贫困县,该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竟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晏大彬之妻付尚芳同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巫山县交通建设和具体管理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巫山县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周某、廖某等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先后63次收受17人贿赂款2226万元。
  在法庭审理此案时,检察机关对付尚芳作出如下指控:被告人晏大彬先后将其受贿所得赃款中的2165万余元交给其妻被告人付尚芳。付尚芳明知该款是晏大彬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其本人和亲戚朋友的名义,将其中的745万余元在重庆市区购置了7处房产;将其中的113万余元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资金账户;以本人和亲友的名义,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产品。
  据了解,晏大彬夫妇二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这起案件作为建国以来重庆所办理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庭审中,公诉人充分运用法律和手中的证据,指控晏大彬在2001年至2008年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巫山县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226万元,其妻付尚芳洗钱943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游为贿赂犯罪的洗钱罪公诉,罕见于司法实践
  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付尚芳被指控的是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晏大彬的贿赂犯罪。
  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来指控洗钱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资料显示,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首次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是2006年。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大类86个罪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贿赂罪作为上游罪来指控行为人涉嫌构成洗钱罪,付尚芳一案是我所知晓的第一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李斌也告诉记者:“以洗钱罪提起诉讼,其上游犯罪是贿赂犯罪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

  罕见的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一直鲜有耳闻。这一现象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呢?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刘朝阳说:“受贿所得的钱,可以用现金消费的方式花出去,买回自己想要的东西。贪官没有必要千辛万苦地去洗钱。”
  “洗钱离不开交易。如果要对贪污贿赂所得进行洗钱,就会发生相关交易。这种情况下,撇开监管几近于零的现金交易不说,我国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账交易的监管措施也不尽完善。”刘朝阳进一步补充说。
  “对金融机构落实大额交易报送制度的监管不是刚性的。事实上,金融机构为留住大客户而不愿报送的情况并不少见。同时,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至此,刘朝阳给出了他的第二个解释:同样受制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洗钱行为发现难。
  而在屈学武看来,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之所以比较少见,这和多数中国家庭奉行的共同理财方式不无关联。因此,屈学武教授直言“付尚芳一案是难得的典型”:“夫妻双方一个在巫山,一个在重庆,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确地表示将钱交给妻子付尚芳保管并处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处理受贿所得财产。这样的案例比较典型。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诉讼没有问题。”

  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丈夫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妻子同时被起诉的案例并不少见。不过,在这些案例中,涉案妻子中的多数是以受贿共犯被起诉的。如2008年3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涉嫌受贿1670万元案开庭审理,他的妻子鲁小丹作为受贿共犯同庭受审。回到晏大彬一案,其妻付尚芳却是以洗钱罪被起诉,颇显“新鲜”。
  记者注意到,部分网友对付尚芳没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被诉提出了疑问,因为“付尚芳将大笔资金购买了房产、存入了银行”。对此,李斌作出了解释:“洗钱是一种特殊的转移、窝藏赃款的行为方式。按照刑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洗钱罪所判的刑罚也要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检察机关选择洗钱罪提起诉讼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
  对于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公诉,屈学武教授认为:“这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各缔约国对国际公约设定的规则都有切实履行的义务,哪怕某缔约国不认为窝赃、销赃构成犯罪,该国也会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对洗钱罪的规定,协助我方追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冻结其资产甚至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我国把贪污贿赂犯罪增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将大大有利于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追回外逃贪官携带出境的资产并将其引渡回国受审。”
  据《检察日报》